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湘0623刑初336號
公訴機關華容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陽縣,漢族,中共黨員,大專文化,住深圳市寶安區(qū)芙蓉鎮(zhèn)(戶籍湖南省岳陽縣。因涉嫌濫用職權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華容縣人民檢察院監(jiān)視居住,同年11月21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4年7月10日由華容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由該院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5年7月17日該院對被告人吳某某解除取保候審,現在家。
華容縣人民檢察院以華檢刑訴(2017)3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需要補充證據于2018年3月13日建議本院對本案延期審理,3月29日建議本院恢復對本案的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華容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再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華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2月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吳某某任岳陽市建設科技職業(yè)技術學校法人代表期間,通過套用岳陽縣四中2010級37名學生的身份信息,騙領國家中職教育助學金及減免學費補助共計人民幣129500元。該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判決。
被告人吳某某沒有提出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行為供認不諱。
經審理查明,2003年11月28日,被告人吳某某申請成立了岳陽市建設科技職業(yè)技術學校(以下簡稱職業(yè)學校),并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被告人吳某某為該校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吳某某通過套用岳陽縣四中2010級37名學生的身份信息,騙領國家中職教育助學金及減免學費補助共計人民幣129500元。具體事實如下: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吳某某利用國家對中職學校在校的農村學生可以享受國家每期750元的助學金補助的政策,在獲取了岳陽縣四中2010級鄧某、高某、毛某等37名在籍、在校、在讀學生身份證等信息后,被告人吳某某采取安排學校工作人員將上述學生信息資料錄入國家中職教育資助中心網絡系統(tǒng),待岳陽市教育局資助中心審核通過后,再按上報學生信息自行配制銀行卡,再派工作人員或職業(yè)學校學生將國家打給學生銀行卡中的補助金取出等手段,騙取國家助學金共計55500元,用于學校日常開支或償還學校債務。
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吳某某利用國家對中職學校每個學生都能享受國家每期1000元減免學費補助的政策,在獲取了岳陽縣四中2010級鄧某、高某、毛某等37名在籍、在校、在讀學生身份證等信息后,被告人吳某某采取安排學校工作人員將上述學生信息資料錄入國家中職教育資助中心網絡系統(tǒng),待岳陽市教育局資助中心審核通過,將37名學生免學費補助發(fā)放至職業(yè)學校賬戶,被告人吳某某即派工作人員將上述款項取出等手段,共計騙取國家減免學費補助74000元,用于學校日常開支或償還學校債務。
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吳某某主動到華容縣人民檢察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積極退還了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高某、毛某、鄧某、劉某、李某1、李某2、李某3、蔡某的證言;立案決定書、??谛畔?、岳陽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通知、到案經過、學生花名冊、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岳陽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批復、岳陽市教育局批復、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岳陽市民政局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視聽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國家助學金、減免學費補助等補助資金,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主動到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退清了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有較好的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依法宣告緩刑。其被扣押在案的贓款應予沒收,上繳國庫。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吳某某退贓款人民幣129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宗道軍
審 判 員 吳躍華
人民陪審員 陳黎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書 記 員 周 妮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