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湘1202刑初478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粟麗某,系湖南懷化商業(yè)供銷學校職工。因涉嫌犯貪污罪,2014年5月22日經(jīng)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5月22日經(jīng)該院決定解除取保候審;2016年4月26日經(jīng)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6年11月14日經(jīng)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F(xiàn)在家候審。
辯護人鄧旭東,湖南清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懷鶴檢刑訴[2016]4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粟麗某犯貪污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于2017年1月23日以需要補充相關證據(jù)為由向本院建議延期審理,本院于當日決定延期審理,后于2017年2月23日恢復審理。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粟麗某及辯護人鄧旭東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0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粟麗某在湖南省懷化市技工學校(現(xiàn)為湖南懷化商業(yè)供銷學校)工作期間,利用其負責學校學生助學金及減免費用的申報、發(fā)放、助學金銀行卡保管等職務上的便利,采用截留已退學生助學金銀行卡后私自轉賬的方式侵吞國家撥付給學生的助學金及減免學費金額共計人民幣78334元,并用于個人日常生活開支。
案發(fā)后,被告人粟麗某主動退還全部贓款。
該院以被告人粟麗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而請求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處罰,并向本院提供了相關證據(jù)。
被告人粟麗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貪污罪的事實及證據(jù)均無異議。
被告人粟麗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粟麗某犯貪污罪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提出被告人粟麗某在本案中有認罪、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等從輕處罰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粟麗某判處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湖南省懷化技工學校系事業(yè)單位,2013年與湖南懷化商業(yè)學校合并為湖南懷化商業(yè)供銷學校,湖南懷化商業(yè)供銷學校也系事業(yè)單位。被告人粟麗某從2000年開始到湖南省懷化技工學校工作,2007年4月17日正式調入該校,成為該校事業(yè)編制工作人員。2010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粟麗某在該校擔任學籍管理員期間,利用其負責學校學生助學金及減免學費的申報、發(fā)放、助學金銀行卡辦理、保管等職務上的便利,采用截留已退學生助學金銀行卡后私自轉賬的方式侵吞國家撥付給學生的助學金及減免學費金額共計人民幣78334元,并用于個人日常生活開支。
案發(fā)后,被告人粟麗某主動退還全部贓款。
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委托懷化市鶴城區(qū)司法局對被告人粟麗某進行適用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懷化市鶴城區(qū)司法局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建議對被告人粟麗某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評估意見。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立案決定書,證明本案立案受理情況。
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粟麗某的基本身份情況,其犯罪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4年3月,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接到匿名舉報稱:懷化商業(yè)供銷技校相關領導及有關人員截留流失學生的助學金和因政策減免的學費資金,有貪污助學金的嫌疑。根據(jù)這一舉報,該院派員對該情況予以調查核實,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該校原學籍管理員粟麗某存在將學生助學金轉入自己銀行卡并予以消費的情況,有貪污助學金的嫌疑。2014年5月21日,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干警到該校找到被告人粟麗某,請其協(xié)助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被告人粟麗某主動交代在擔任該校學籍管理員期間,實施了利用管理流失學生助學金銀行卡之便隱瞞學校私自截留部分學生助學金的行為。2014年5月22日,該院對被告人粟麗某涉嫌貪污案立案偵查,并依法將被告人粟麗某傳喚到案的事實。
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二份,證明湖南省懷化技工學校屬于事業(yè)單位,有效期自2009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20日;湖南懷化商業(yè)供銷學校(湖南懷化商業(yè)學校、湖南省懷化高級技工學校)屬于事業(yè)單位,有效期自2013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7日。
湖南省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及湖南省懷化市供銷職工中等專業(yè)學校文件,證明湖南省中等職業(yè)學校發(fā)放助學金及學費減免、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學籍方面的規(guī)定及湖南省懷化市供銷職工中等專業(yè)學校成立助學金評審管理領導小組的情況。
勞動合同書、工人調動通知、懷化市事業(yè)單位調入人員入編通知單及職工調動工作工資關系證明信,證明被告人粟麗某先后在懷化大廈、懷化市日用雜品工業(yè)品公司工作及2007年4月17日從懷化市日用雜品工業(yè)品公司調入懷化技工學校工作的事實。
懷化市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及工資異動審批表,證明被告人粟麗某系國家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
湖南懷化商業(yè)供銷學校出具關于被告人粟麗某在該校工作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粟麗某2007年4月正式調入該校,先后在學生科、物管科工作,具體是2007年在學生科負責學生學籍注冊、畢業(yè)證辦理、女生管理工作;2008年1月至2011年9月在學生科負責學生學籍注冊、畢業(yè)證辦理、學生助學金申報工作;2011年10月至2014年5月在物業(yè)管理科工作負責物資采購、食堂管理(其中2012年協(xié)助學生科辦理助學金申報工作)。
9、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及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5月23日、7月23日扣押了被告人粟麗某涉案款共計9.8334萬元。
10、由懷化市中等職業(yè)教育助學金專戶提供的懷化技工學校貧困生免學費名單和助學金發(fā)放表,證明2010年至2013年懷化技工學校貧困生免學費名單及助學金發(fā)放情況。
11、中國建設銀行流水賬,證明被告人粟麗某卡號分別為62228030200********、622700302002********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的流水明細賬目及曾紫某、蔣夢某等人中國建設銀行賬戶的流水明細賬目。
12、由湖南懷化供銷學校出具的該校部分流失學生名單及情況說明,證明該校在2009年至2012年期間存在違反國家關于技校學生助學金及減免學費的相關文件規(guī)定,未及時上報流失學生異動情況,并根據(jù)學校安排的工作人員支取流失學生助學金或減免學費的取款記錄等材料,出具了部分流失學生名單的事實。
13、證人證言
(1)證人羅向某的證言,證明2005年5月至2007年4月期間其在懷化供銷技校擔任代理校長一職,2007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間在懷化供銷技校擔任校長一職。被告人粟麗某從2005年9月至2011年9月?lián)卧撔W保科的學籍管理員,負責學校新生的學籍注冊工作,同時還負責學生異動情況的上報、學生學籍檔案管理、成人高考的報名、注冊、辦畢業(yè)證等工作。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能享受國家助學金政策實施后,其學校又安排粟麗某負責給學生申報助學金,之后學校還安排粟麗某負責助學金銀行卡的辦理、保管和發(fā)放工作,2010年左右國家實行給中等職業(yè)學校困難學生減免學費的政策后,學校又將申報工作交給粟麗某負責。其學校每年都會有一定數(shù)量的流失學生,按照規(guī)定學校應將所有流失學生的異動情況上報,但其學校為了解決資金困難的問題,經(jīng)學校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后,每年只上報了一部分流失學生的異動情況,然后以未上報的流失學生的名義申報助學金和減免學費,同時學校還以聯(lián)合辦學學生、虛假注冊的學生以及外掛生的名義申報國家助學金和減免學費,而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這些學生都是不能申報國家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的。具體申報工作學校是安排粟麗某做的,粟麗某用這些學生的名義申報助學金或減免學費資金后,這些學生的助學金銀行卡學校也安排粟麗某負責保管,并安排粟麗某配合學校財務人員把這些助學金銀行卡中錢取出來后交財務室統(tǒng)一保管。在粟麗某負責助學金有關事項的過程中,粟麗某多次向其提出過,她既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又負責助學金申報等工作,忙不過來,提出要學校加人或安排專人負責助學金的事情,但其沒有同意。
(2)證人舒恒某的證言,證明其從1984年開始進入懷化市供銷技校工作,先后在該校擔任過學校學生科的科長、辦公室副主任,其在2009年年初至2012年年底擔任學校的工會主席,具體分管過學校學保科的工作。被告人粟麗某從2005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間擔任學校學??频膶W籍管理員,具體負責學籍的申報、畢業(yè)證的發(fā)放、助學金銀行卡的辦理及發(fā)放。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底期間,其學校的學生由于各種原因每年都有流失的情況,流失學生每年占全校學生的比例達百分之二十左右,按照規(guī)定,這屬于學生異動情況,應及時上報,但其學??紤]到學校的規(guī)模如果達不到要求,相關學校項目評比如評重點、評示范等就達不到要求,另外這些流失學生的助學金可以留作學校收入,因此學校就沒有上報真實的學生流失情況,而是繼續(xù)將大部分流失學生作為在校生上報申請助學金,且羅向某校長交代其,這些流失學生的助學金由學校財務進行統(tǒng)一管理,于是其就安排粟麗某配合財務人員戴某把流失學生的助學金取了出來,交由戴某保管,后學校將這些錢用于發(fā)放學校教職工福利。還證明學生的助學金卡都是由粟麗某負責辦理及保管,每次財政將助學金撥下來后,粟麗某就將卡分發(fā)給各班級班主任,班主任再發(fā)到學生手里,學生領取完助學金后班主任又將卡收回統(tǒng)一交給粟麗某保管。
(3)證人戴孝某的證言,證明其從1985年開始進入懷化供銷技校工作,先后在該校擔任過教務科副科長、科長、副校長,2012年8月懷化供銷技校與原懷化商校合并為懷化商業(yè)供銷學校后,其任懷化商業(yè)供銷學校校長。懷化市供銷技校、懷化商業(yè)供銷學校都是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yè)單位。被告人粟麗某是其妻子,在其學校負責學籍注冊、申報助學金、辦理助學金卡、發(fā)放助學金卡、辦理畢業(yè)證、成人高校等工作。國家是從2007年開始實行助學金政策,為此其學校專門成立助學金領導小組,組長是校長,其是領導小組的成員之一。剛開始財政是把助學金撥到學校,學校造表給學生發(fā)現(xiàn)金,之后改成財政直接將錢撥入學生的助學金銀行卡中。其學校學生的助學金銀行卡是由學??频膶W籍管理人員負責辦理,2006年至2011年年底期間學校的學籍管理員是被告人粟麗某,她負責把助學金銀行卡辦下來后發(fā)給學生,但學校每年都會有一些學生流失,于是就存在助學金銀行卡辦好后,這些流失學生的助學金銀行卡沒人領的情況,學校就安排被告人粟麗某保管。后來校長羅向某、王進某、舒恒某和其幾名校領導多次商量后,決定將流失學生的助學金先取出來,再以流失學生學費的名義上繳到財政非稅局,之后財政會把這些非稅收入全部以撥款的方式返回學校。其學校主要領導商定采用這種方式處理流失學生的助學金后,每次助學金發(fā)下來后,其就安排被告人粟麗某把卡拿出來,與財務室的湯某、戴某一起把錢取出來,然后再上繳財政,事后其會與財政返還的錢對比一下,確認是否一致。其學校將這些錢主要用于發(fā)放外聘老師的工資、購買學校的設備等資產(chǎn)和用于歸還外債。被告人粟麗某和湯某、戴某負責此事,學校給她們發(fā)了加班費,取一次錢每人是2000元。
(4)證人湯某的證言,證明其從2007年開始進入懷化供銷技校工作,先后在該校后勤科、財務科工作,現(xiàn)任懷化商業(yè)供銷學校財務科副科長。國家助學金政策是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的,減免學費政策是從2010年開始的,具體的申報工作是由學籍管理處負責,2007年下學期至2011年上學期是由被告人粟麗某負責申報,2011年下學期至2013年是由蔣燕某負責申報。2007年年底至2009年下半年,懷化市財政局都是直接將其學校上報的助學金通過轉賬的方式轉到學校財務賬上,財務室再以現(xiàn)金的形式造表發(fā)放給學生。2009年下半年開始,財政是直接將錢發(fā)放到助學金卡里,其學校助學金卡是由學籍管理處的人負責辦理。因辦理申報助學金的時間比較長,一般是第一學期的助學金或減免學費要到第二個學期才能下來,期間有部分學生流失了,這些流失學生助學金銀行卡學校就安排被告人粟麗某統(tǒng)一保管。當時的校長羅向某、分管財務的副校長戴孝某都跟其講過,流失學生助學金卡里面的錢由財務科負責統(tǒng)一管理,要其、戴某與被告人粟麗某,以及后勤科的楊鴻某四人一起把流失學生助學金卡里面的助學金、減免學費取出來,并強調個人不得私自動用里面的錢,之后再以學生學費的名義上繳財政非稅局。其記得四人一共取了十次流失學生助學金、減免學費資金,大概有480多萬元。
(5)證人戴某的證言,證明其從2006年4月開始進入懷化供銷技校工作,先后在該校擔任過班主任、財務干事、會計、出納,現(xiàn)任懷化商業(yè)供銷學校出納。大概在2008年至2009年期間,財政都是直接將學生助學金撥付到學校財務賬上,然后財務室再發(fā)給學生,2009年以后財政就是直接將助學金發(fā)到學生的助學金卡里,2010年開始國家實行對中職學生減免部分學費政策,減免學費的資金也是直接撥到學生的助學金卡中。因其學校存在有學生流失的情況,在開始的時候是以現(xiàn)金形式給學生發(fā)助學金,流失學生的助學金沒有領走,這部分錢都是留在學校賬上,2009年以后助學金改為銀行卡的形式發(fā)給學生,流失學生沒有把助學金銀行卡領走,學校就安排被告人粟麗某保管這些助學金卡,然后又安排其、粟麗某、湯某、楊鴻某四人把流失學生助學金卡中的錢轉、取出來進行匯總后,再以學生學雜費名義上繳市財政非稅局。其四人共支取十次流失學生助學金和減免學費資金,大概有480多萬元,每次都是被告人粟麗某拿出來多少張卡,其四人就去轉、取多少張卡,從來沒有確認或核對過學校流失學生人數(shù)和粟麗某每次拿出來流失學生助學金卡張數(shù)是否一致。
(6)證人楊鴻某的證言,證明其從2008年5月進入懷化供銷技校工作,一直在學校物業(yè)管理科工作。2010年左右湯某找其幫忙,與被告人粟麗某、湯某、戴某一起到銀行轉過其學校截留的流失學生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的錢。每次去銀行之前,被告人粟麗某會把學生的助學金分給她們,取錢的時候她們從來不去銀行柜臺,只在ATM機上轉賬,一般是兩兩一組在不同的機子上操作,把錢都轉賬到戴某的一個賬戶。每次幫忙轉賬,都會發(fā)加班費,其一共領到了1.2萬元加班費。
(7)證人曹某的證言,證明其從1987年進入懷化市供銷技校工作,先后在該校擔任老師、校長助理、紀檢員,現(xiàn)任該校紀委書記。其在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任學校校長助理時分管學??乒ぷ?,當時被告人粟麗某是學??频膶W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上報學生異動情況、為學生申請助學金、為學生辦理、發(fā)放助學金銀行卡、學生檔案管理、畢業(yè)證發(fā)放等工作。國家助學金政策大概是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實施的,每年申報二次,2008年以前助學金都是財政直接撥入學校財務,學校再以現(xiàn)金方式發(fā)放給學生,2009年以后改為給學生辦助學金銀行卡,助學金由財政通過銀行直接撥入受助學生辦理的助學金銀行卡中,這些學生的助學金銀行卡學校安排由粟麗某保管和發(fā)放,但是因其學校每年都有一部分流失學生,這些流失學生的卡就沒有領,還有就是聯(lián)合辦學的學生的助學金銀行卡學生本人是沒有來領取的,這些助學金銀行卡學校安排都由粟麗某保管,之后學校安排人把這些流失學生、聯(lián)合辦學學生的助學金銀行卡中的助學金取出來后交財務室統(tǒng)一管理。事實上按照規(guī)定,學校應將流失學生的情況及時上報,但學??紤]到這些流失學生的助學金可以留作學校的收入,另外怕上報會影響學校評定,經(jīng)領導同意后學校就只上報了一部分流失學生。
(8)證人程某的證言,證明其是2008年9月至2010年8月在懷化市職業(yè)技術學校(現(xiàn)為懷化市商業(yè)供銷學校)數(shù)控模具專業(yè)學習,其專業(yè)需讀三年,但其只讀了兩年多就離開學校出去實習做事了。其剛到學校讀書時,學校統(tǒng)一給他們學生辦理了助學金卡,每次助學金發(fā)下來后,班主任就把助學金卡發(fā)給他們,他們把助學金取了之后,班主任再把卡統(tǒng)一收上去,其在校讀書期間,總共取了兩次助學金,一次是2009年12月1日取了750元,另一次是2010年3月13日取了670元。其不清楚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2日從其助學金銀行卡分別轉入粟麗某個人賬戶上740元、750元是怎么回事,這兩筆轉賬都是發(fā)生在其離開學校后,其每次取了助學金后都把銀行卡交給班主任,其不認識粟麗某,粟麗某也沒有將這兩筆錢以轉賬或付現(xiàn)等方式交給其或其家人。
(9)證人鄭植某的證言,證明其沒有在懷化商業(yè)供銷技校讀過書,不認識粟麗某、戴某,也與粟麗某、戴某沒有任何經(jīng)濟往來。卡號為62270030200********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上的戶名和身份證號碼都是其的,但這個銀行賬戶不是其開的,其不知道這個銀行賬戶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銀行卡里的助學金和減免學費是怎么回事,其沒有支取或轉賬得過這個銀行賬戶里的錢。
(10)證人宋某的證言,證明其2009年9月至2011年底在懷化市供銷技校讀書,被告人粟麗某是其的招生老師,其學的是計算機專業(yè),學制三年,但其只讀了兩年就當兵去了,其不知道助學金的事情??ㄌ枮?2270030200********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上的戶名和身份證號碼都是其的,但這是銀行賬戶不是其開的,其也不知道這個賬戶的存在。其記得被告人粟麗某給過其3000元錢,說是其在校讀書時的補助,一個學期750元,但是什么補助其不清楚。
14、被告人粟麗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是2000年開始到懷化市商業(yè)供銷學校工作,其剛開始是合同工,2007年才正式調入該校。其從2005年下學期開始在學校負責管學籍工作,其主要工作是給新生辦理學籍注冊、辦理畢業(yè)證手續(xù)、制作學生學籍檔案等,從2007年下學期開始學校又安排其負責申報學生助學金、辦理助學金銀行卡及發(fā)卡、上報學生異動情況等工作。剛開始財政局是直接將助學金撥到學校,學校再發(fā)現(xiàn)金給學生,從2009年開始財政局是將助學金撥入受助學生的助學金銀行卡中,這些學生助學金銀行卡最開始都是由財務室批量辦理,卡辦好后由其保管,再由其發(fā)給學生。其經(jīng)手的助學金申報大部分是真實申報的,有小部分是虛假申報的,因學校每年都會一些學生流失,學校領導讓其不要將全部的學生異動情況上報,要其只報一小部分,并安排其以這些流失學生的名義繼續(xù)申報助學金,這些流失學生的助學金就被學校截留下來增加學校的收入。每次財政局把助學金打到卡里后,學校領導都會安排其和財務室的湯某、戴某、楊鴻某將這些流失學生的助學金轉入財務室戴某的銀行卡中,再由財務室管理和支配。每次助學金轉完后,這些流失學生的銀行卡再交給其,由其保管。后來其因自己所做事情太多,覺得心里不平衡,從2009年下學期開始,其就在申報助學金銀行卡時瞞著領導和財務室的人私自報了十幾個流失學生的名字,后這十幾個流失學生的助學金銀行卡就被其私自截留下,學校領導和財務室的人也沒有發(fā)現(xiàn)這個情況,然后其就利用空余時間將這些學生助學金銀行卡中錢轉到自己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中,之后其在2010年上學期、2010年下學期以及2011年上學期用同樣的方法將一些流失學生助學金銀行卡中的助學金、減免學費轉到自己中國建設銀行卡中,經(jīng)其與偵查機關核對銀行賬戶流水,其用上述方法截留了流失學生助學金、減免學費共計78334元,這些錢都被用于個人開支了。
另供述,學生張某俊、李某、張某、宋某、張某、侯某、唐超某、田瑩某八人助學金銀行卡轉入其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上的錢(其中張某俊660元、李某1401元、張某1401元、宋某1401元、張某1401元、侯某1491元、唐超某740元、田瑩某750元,共計9245元),其沒有私自截留而是給了他們做生活費或者幫他們交學費了。
還供述,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減免學費政策大概是2010年上半年開始實施的,其學校為學生申報減免學費的事情也是其負責。減免學費的資金財政也是通過銀行直接撥入受助學生的助學金銀行卡中。每個學校減免學費都是指標的,一般是按照在勞動廳注冊學籍學生總數(shù)的15%左右確定。其學校領導要求其以注冊學籍的人數(shù)為基數(shù)按比例上報減免學費人數(shù),但實際上其學校在校生比注冊學籍的人數(shù)少,而按照規(guī)定流失學生和聯(lián)合辦學學生是不能申報減免學費資金的。上報減免學費學生名單由其和各個班主任確定,具體是首先由其在流失學生和聯(lián)合辦學學生中按照比例選出一些學生名單,然后從實際在校的學生中按照比例確定減免學費學生名單,具體學生名單由各個班主任報到其這里,由其匯總后與其選出的流失學生和聯(lián)合辦學學生按比例確定減免學費學生名單再一起上報。減免學費資金下?lián)芎?,以實際在校學生人數(shù)比例上報的這部分減免學費資金由各個班主任通過學生取出來后,平均發(fā)放給班上每個學生或者制定某種獎勵辦法用于獎勵學生,以流失學生和聯(lián)合辦學學生人數(shù)比例上報減免學費資金學校安排其和財務室的湯某、戴某、楊鴻某轉、取出來后交學校財務室統(tǒng)一管理。
15、懷化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懷檢技鑒字【2016】25號司法會計鑒定書,證明2009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粟麗某建行62228030200********賬戶和62270030200********賬戶通過ATM機轉入張某俊、蔣其某等81名學生的助學金、減免學費共計87579元的財務事實存在,并有被告人粟麗某建行賬戶流水以及相關流失學生銀行賬戶流水明細在卷予以佐證。16、懷化市鶴城區(qū)司法局(2017)鶴社矯調字24號適用社區(qū)矯正評估意見書,證明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委托懷化市鶴城區(qū)司法局對被告人粟麗某進行適用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懷化市鶴城區(qū)司法局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建議對被告人粟麗某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評估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粟麗某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78334元國家助學金及減免學費據(jù)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粟麗某犯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粟麗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粟麗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粟麗某在本案中有認罪、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等從輕處罰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粟麗某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予以采納。綜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粟麗某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以及結合社區(qū)矯正機構所作建議對被告人粟麗某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意見,對被告人粟麗某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粟麗某貪污所得贓款78334元依法應當追繳,上繳國庫。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粟麗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人持刑事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粟麗某違法所得人民幣78334元依法予以追繳,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李 蘭
人民陪審員 王志雙
人民陪審員 羅德田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代理書記員 周 穎
附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貪污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三)貪污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對多次貪污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中國刑事辯護網(wǎng)提供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較重情節(jié)”,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較重情節(jié)”,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十八條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xù)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九條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對刑法規(guī)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