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人民法院的核準并下達死刑執(zhí)行命令,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并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遼寧省撫順市女貪官羅亞平9日在沈陽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羅亞平1960年12月出生于遼寧省的撫順市,大學文化,1980年參加工作。2001年6、7月和2005年4月,其利用擔任撫順市順城區(qū)土地管理局副局長兼城東新區(qū)土地經營主任等職務,負責土地開發(fā)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兩家房地產公司的賄賂款共計30萬元。2004年7、8月至2007年6月間,羅亞平利用擔任撫順市順城區(qū)發(fā)展計劃局副局長、順城區(qū)發(fā)展改革局副局長、撫順市國土資源局順城分局負責人、順城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假補償、截留征地款不入賬等手段,單獨或伙同他人(均已判刑)貪污18起,侵吞、騙取征地款、動遷補償款等款物共計3427萬余元,其中羅亞平占有款物共計3239萬余元。此外,羅亞平尚有3255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2010年12月15日,遼寧省的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羅亞平不服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于2011年6月2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人民法院核準。
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羅亞平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羅亞平在貪污犯罪中與他人共同貪污,起組織、策劃等主要作用,是主犯;且貪污數額巨大,犯罪情節(jié)嚴重,應依法嚴懲;其所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亦應依法懲處。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人民法院依法核準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達了執(zhí)行死刑的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