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對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盛光祖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對抗組織審查,熱衷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接受宴請、旅游等活動安排,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對親屬失管失教,縱容、默許親屬倚仗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靠海關吃海關”“靠鐵路吃鐵路”,用人腐敗和用權腐敗交織,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盛光祖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盛光祖開除黨籍處分;按規(guī)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網(wǎng)站2022-09-19)
2023年8月3日,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陜西省寶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22年,盛光祖利用擔任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黨組書記、署長,原鐵道部黨組書記、部長,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5666萬余元。

2021年11月,盛光祖利用原擔任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在企業(yè)經營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2015年至2022年,盛光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714萬余元。

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盛光祖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盛光祖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盛光祖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四十人旁聽了庭審。
(寶雞中院 2023-08-03)
2023年12月12日,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盛光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盛光祖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2年,被告人盛光祖利用擔任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黨組書記、署長,原鐵道部黨組書記、部長,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5666萬余元。2021年11月,盛光祖利用原擔任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在企業(yè)經營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其間,盛光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714萬余元。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盛光祖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鑒于盛光祖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全部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法院網(wǎng)2023-12-12)
